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9114號
TCDV,108,司促,19114,2019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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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1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
代 理 人 陳念儀 
債 務 人 陳清錦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玖元,及其
  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
 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個
   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,
   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
   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柒元,及其中新
   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
  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   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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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