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1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念儀
債 務 人 陳清錦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個
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,
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
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柒元,及其中新
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
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