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
債 權 人 吳書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文俊、鄭漢通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聲證一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均影本「六紙」是否有
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㈢確認「鄭漢通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?(如依據票據關係對債
務人鄭漢通請求,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
內為付款之提示,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,請求
作成拒絕證書者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,喪失追索權。
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。查票號WP5245694、WP5246661
之支票,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,顯逾票據法第
130條所定期限「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
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