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9053號
TCDV,108,司促,19053,2019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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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
債 權 人 吳書文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文俊鄭漢通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聲證一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均影本「六紙」是否有
   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  ㈢確認「鄭漢通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請具體敘明
  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?(如依據票據關係對債
   務人鄭漢通請求,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
   內為付款之提示,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,請求
   作成拒絕證書者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,喪失追索權。
  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。查票號WP5245694、WP5246661
   之支票,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,顯逾票據法第
   130條所定期限「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
  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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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