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985號
TCDV,108,司促,18985,2019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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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8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陳君柔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其
 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整自民國一零八年六月
 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一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
 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整、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
 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、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違約
  金新臺幣伍佰元整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
  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陳君柔於105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 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 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 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108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8,177元整未為
  清償(含手續費9,603元整、消費款10,659元整、尚欠之分期
  付款總餘65,723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592元整及違約金600
  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
 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
  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76,382元整自10
  8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
  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
  收取300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
 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
  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   謹   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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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