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2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謝佳臻即陳彥伶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謝昀橋即陳彥伶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謝昀諼即陳彥伶之繼承人
上二人之法
定代理人兼
債 務 人 謝明威兼陳彥伶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彥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
萬零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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