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88號
債 權 人 劉哲瑜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宇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依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「…按日加計30元之延滯違約
金」所載,與後附借款契約書第六條所示「…延遲利息為
30元」不符,應具狀更正為「延遲利息」,並提出更正後
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鄭宇強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