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865號
TCDV,108,司促,18865,2019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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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65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代 理 人 林孟柔 


債 務 人 黃獻德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叁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九點二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相對人黃獻德於民國93年8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
    貸款約定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,雙方約定
    於96年8月27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25計付。
    遲延履行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
    定書可稽。
  (二)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26日後,即
   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,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
    。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
    益,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三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 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
    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
   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一、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。二、消費性
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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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