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65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代 理 人 林孟柔
債 務 人 黃獻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叁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九點二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相對人黃獻德於民國93年8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
貸款約定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,雙方約定
於96年8月27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25計付。
遲延履行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
定書可稽。
(二)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26日後,即
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,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
。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
益,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款約定書影本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
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。二、消費性
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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