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
債 權 人 銅鑼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素玉
債 務 人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
法定代理人 蕭建榮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零伍佰伍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壹佰零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
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
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並無提出其與債務人間債權債務
之利率約定,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%部分,
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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