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701號
TCDV,108,司促,18701,201907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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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
債 權 人 銅鑼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素玉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確認民國106年11月、12月貨款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
   799,108元,抑或為新臺幣765,157元?(因送貨簽收單總
   額為新臺幣765,157元)請釋明之。
  ㈡又請陳報應收帳款新臺幣799,108元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
   之利率為何?
   ◎民法第203條(法定利率)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
    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
   ◎民法第229條第2項(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)給
    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    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
   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
   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
  ㈢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敘明「…按附表所載金額銀行存
   款利率計算」,惟後附附表利息為年利6厘計算,請具狀
   補正請求利率為何?並就上述更正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
   聲請狀繕本6份。
  ㈣提出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84381762
   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  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因原法定代理人林
   秋月已於民國107年5月4日死亡,如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
   司未重新選任董事長,應以其他董事為法定代理人,請提
   出其他董事之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   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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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銅鑼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