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
債 權 人 銅鑼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素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民國106年11月、12月貨款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
799,108元,抑或為新臺幣765,157元?(因送貨簽收單總
額為新臺幣765,157元)請釋明之。
㈡又請陳報應收帳款新臺幣799,108元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
之利率為何?
◎民法第203條(法定利率)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
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
◎民法第229條第2項(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)給
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
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
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
㈢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敘明「…按附表所載金額銀行存
款利率計算」,惟後附附表利息為年利6厘計算,請具狀
補正請求利率為何?並就上述更正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6份。
㈣提出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84381762
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因原法定代理人林
秋月已於民國107年5月4日死亡,如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
司未重新選任董事長,應以其他董事為法定代理人,請提
出其他董事之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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