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8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曾高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曾高敏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
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87297元整。(二)依契約書第三條
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
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依
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
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(
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399元整。(2)延滯期
間利息:自民國108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
8729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
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
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
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另債權人名
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務資料
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586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高敏 │自民國108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87297 │ │月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