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586號
TCDV,108,司促,18586,2019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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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8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債 務 人 曾高敏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曾高敏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  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
 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
  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87297元整。(二)依契約書第三條
 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
  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依
 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
  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(
  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399元整。(2)延滯期
  間利息:自民國108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
  8729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
  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
 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  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
  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  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另債權人名
  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務資料
     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58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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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高敏  │自民國108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87297 │     │月9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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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