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585號
TCDV,108,司促,18585,2019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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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8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
債 務 人 蔡季儒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
  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
  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以新
  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業奉行
    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
     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合併許可,更改名稱為「元
    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(證一)在案,惟法人人格
     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  (二) 債務人蔡季儒於94年4月18日向聲請人(原大眾銀行)請
     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4870-2330-0095-6603)之信用卡
     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
    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
     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
    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
     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,延滯第2個月
     以400元,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以
    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。
  (三)債務人蔡季儒共消費簽新臺幣92,616元,但於後即未按
    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
    新臺幣99,389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力繳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
   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、應收帳款入帳明細表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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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