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王崇維
債 務 人 王建欽
債 務 人 黃鎂瑄即黃山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叁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王崇維於就讀實踐大學時,邀同王建欽、黃鎂瑄即
黃山燕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,其
借款期限、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
,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414,213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未為
清償。
㈡按雙方契約約定,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
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
一年之次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
㈢詎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催討無效,截至民國107年12月01日
止,共結欠新臺幣414,213元及自107年12月01日起之利息暨
違約金等未為清償,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
責任。
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,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
付息時,除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
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
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
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
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%計付
違約金。借款人債務,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(含特別條款
)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
收款之日起,其利息、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「債
務人應負擔利率」(即年息1.15%)「加年率1﹪」固定(
2.15%)計算利息、違約金。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、違約金,
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%(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)或上開
遲延利率20%(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)計算。
㈤債權人於民國108年06月1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。即自
107年12月01日起至108年06月12日止按年息1.15%計算之利
息,自108年0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15%計算之利
息,暨自108年01月02日起至108年07月01日止,按0.115%計
算,自108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0.43%計算之違
約金(詳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)。
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本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楊賀傑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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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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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建欽、王│自107年12月0│至108年06月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414,21│崇維、黃鎂│1日起 │2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3元 │瑄即黃山燕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108年06月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3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建欽、王│自108年01月0│至108年07月0│年息百分之0點│
│ │414,21│崇維、黃鎂│2日起 │1日止 │一一五 │
│ │3元 │瑄即黃山燕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108年07月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0點│
│ │ │ │2日起 │ │四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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