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94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
債 務 人 郭淑鳳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