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陳雯琪
債 務 人 簡麒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雯琪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,邀同訴外人陳
建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,合計
借款本金新臺幣35,000元整,債務人陳雯琪於民國104
年01月13日特邀同債務人簡麒峰為新連帶保證人,債務
人簡麒峰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依原借據約定對債權人
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,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,並約
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
還本息,原連帶保證人於本增補約據成立時免除其保證
責任‧
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
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
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(四)詎債務人陳雯琪自民國108年0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27,10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,債務人簡麒
峰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
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就學貸款利率資料
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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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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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雯琪、簡│自民國107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2.15│
│ │27101 │麒峰 │2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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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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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雯琪、簡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7101 │麒峰 │1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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