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311號
TCDV,108,司促,18311,2019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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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雯琪簡麒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確認「簡麒峰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並提出新的放款借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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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