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
債 權 人 漳東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優豊科技有限公司、賴俊坤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「優豊科技有限公司」抑或為「優豐科
技有限公司」?因依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,承租人為優豐
科技有限公司,若為誤繕,應具狀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
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
㈡提出相對人優豊(豐)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黃勝賢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、並提出債務人賴俊坤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
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