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012號
TCDV,108,司促,18012,2019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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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



債 務 人 彭大成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,
  及其中本金叁拾玖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
 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一點一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
  稱「滙豐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依企
 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
  營業、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司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
  第09950000770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
  8條之規定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
  ,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
  ,特此敘明。
  (二)、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本票,帳號:000-000000-000:
  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一十一點一計算利息。
  (三)、詎料,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24日止,尚有新臺幣42
  3744元未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
 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
  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四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迅速
  准賜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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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