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9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映蓁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毛玉萍地政士即廖本島之遺產管理人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。
㈡陳報毛玉萍地政士事務所地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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