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933號
TCDV,108,司促,17933,2019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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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3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劉淑觀即劉婌觀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叁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
  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,暨自
 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,暨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
  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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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