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陳寬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【現金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99,456元
整,自起息日95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
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貸款】相對人應給付聲
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293,343元整暨自95年03月19日起至
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所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聲請費用
由債務人負擔。
緣債務人陳寬益於93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
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
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另借款新臺幣380,000
元整。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
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
共計392,799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
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
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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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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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寬益 │自起息日民國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99456 │ │95年05月06日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起至民國10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年8月31日止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按年息百分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計算之利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息,及自民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4年9月01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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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寬益 │暨自民國9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│293343│ │03月19日起 │ │點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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