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870號
TCDV,108,司促,17870,2019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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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朱志誠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,
  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零伍元整自民國一百
  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朱志誠於民國90年05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 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
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
  前向聲請人清償﹝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
  年06月20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189,625元整未按期給付﹝
  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
  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
  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  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
 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
  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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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