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4號
債 權 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進安、鄭琦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(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
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
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
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)。
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請區分對鄭進安及鄭琦華各自請
求金額為何?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並列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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