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814號
TCDV,108,司促,17814,2019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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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4號
債 權 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進安鄭琦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(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
   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
   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
   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)。
 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?請區分對鄭進安鄭琦華各自請
   求金額為何?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並列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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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