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
代 理 人 吳成法
債 務 人 巧邦工業有限公司
兼 上 一人 陳文忠
法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徐章騫
債 務 人 徐洪品治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元,及如
附件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;
㈡債務人巧邦工業有限公司、陳文忠、徐章騫應連帶清償新
臺幣捌佰陸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,及如附件附表編號
3、4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
㈢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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