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4964號
TCDV,108,司促,14964,201907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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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
債 權 人 蕭銘儀 


債 務 人 陳廖碧桃
債 務 人 廖淑櫻 
債 務 人 廖本德 
債 務 人 廖本榮 
債 務 人 廖本禎 
債 務 人 廖慧淳 
債 務 人 林正平 
債 務 人 林正亮 
債 務 人 林正欣 
債 務 人 林正宏 
債 務 人 廖本發 
債 務 人 廖淑美 
債 務 人 廖本揚 

債 務 人 余嘉明 

債 務 人 余淑宜 

債 務 人 余淑娟 

債 務 人 廖學烟 
債 務 人 廖林蕊 
債 務 人 廖本輝 
債 務 人 廖本隆 
債 務 人 廖本昌 

債 務 人 廖素娥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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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