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
債 權 人 蕭銘儀
債 務 人 陳廖碧桃
債 務 人 廖淑櫻
債 務 人 廖本德
債 務 人 廖本榮
債 務 人 廖本禎
債 務 人 廖慧淳
債 務 人 林正平
債 務 人 林正亮
債 務 人 林正欣
債 務 人 林正宏
債 務 人 廖本發
債 務 人 廖淑美
債 務 人 廖本揚
債 務 人 余嘉明
債 務 人 余淑宜
債 務 人 余淑娟
債 務 人 廖學烟
債 務 人 廖林蕊
債 務 人 廖本輝
債 務 人 廖本隆
債 務 人 廖本昌
債 務 人 廖素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