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
債 權 人 周采嬅即周素綿
債 權 人 周恆毅
債 務 人 林益伸
債 務 人 張秀娥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
者外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,本
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部分,核與於卷附償還協
議書所示意旨不合,債權人未予釋明且查無其他法律依據
,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二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