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再易字,108年度,8號
TCDV,108,再易,8,201907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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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8號
再審原告  莊榮兆 

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、陳宗鎮、趙春
碧、洪耀宗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、陳榮宗李慶義
吳文忠、沈淑宜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、李彥文、許月馨、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檢察署、張斗輝、張溢金、許政純林俞妙、林秀夫
陳祐治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尤景三洪孟欽、臺灣
臺中監獄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原告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再審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且訴狀記載內容無法確 定究係對何一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致本院無法特定何人 為再審被告,亦未載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 何判決之聲明等應記載事項,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確知 再審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,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、 價額。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以民事裁定命再審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,且查報訴訟標的金額 、價額,並按訴訟標的金額、價額補繳裁判費,並諭知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,而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日送達再 審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再審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上開 事項,並繳納裁判費,有收狀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。據此, 再審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505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
法 官 林筱涵
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

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宏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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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