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89號
TCDV,107,重訴,89,2019070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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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
上 訴 人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顧祥生 
      (原為胡善棚顧祥生於上訴時聲明承受訴訟)
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綉雲普瀛企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
第89號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(本金部分)為新臺幣52,589,700元(22,589,700元+30,000,
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,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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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