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348號
TCDV,107,重訴,348,201907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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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48號
上訴人 羅庭裕 
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羅敏陸羅世奇葉新彩羅偉呈、羅宋綉
燕間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107年度
重訴字第348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9,272,9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,496元,此
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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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