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8號
上訴人 羅庭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羅敏陸、羅世奇、葉新彩、羅偉呈、羅宋綉
燕間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107年度
重訴字第348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9,272,9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,496元,此
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