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277號
TCDV,107,重訴,277,201907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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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77號
上 訴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
      曹永仁 
      潘正雄 
      蔡維娜 
被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,179,8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521,976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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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