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7號
上 訴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
曹永仁
潘正雄
蔡維娜
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,179,8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521,976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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