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862號
TCDV,107,訴,862,201907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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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86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嘉倫 

      江知恆 
      江永祥 
      黃碧卿 


被   告 劉喜英 
 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9萬1315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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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