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嘉倫
江知恆
江永祥
黃碧卿
被 告 劉喜英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9萬1315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