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整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3023號
TCDV,107,訴,3023,201907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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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30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祭祀公業張楊飄

法定代理人 張德川 
被上訴人即
被   告 鄭慶榮 
 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訴字第3023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並為訴之變更,上訴請求:一、自民國107年1月1
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,調整土地租金為每6月一期,每年7月1
日及1月1日為給付前一期土地租金,每期租金為新臺幣(下同)
38 ,578元,及自租金到期日起逾期按年息百分之5給付遲延利息
。二、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。查本件調整前之租金為每
年33,434元(見本院卷二第28頁、第74頁反面),上訴人請求調
整之租金為每年77,156元(38,578×2=77,156),是調整前後
每年之租金差額為43,722元(77,156-33,434=43,722)。又系
爭土地所存在之租賃關係為不定期租賃,按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0之規定,應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。則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上訴人請求調整前後10年期間之租金總差
額計算為437,220元(43,722×10=437,220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核定為437,2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110元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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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