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3號
原 告 沈政興
訴訟代理人 陳珮熏
被 告 林秋娟(即游光裕之承當訴訟人)
曾清紅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洪文泰
被 告 劉東明
陳雄城
謝束玲
一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五
項分別為「㈠被告林秋娟應將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
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門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
0巷00號1樓前後即如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(複丈日期108
年3月5日)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、B占用部分之建物拆
除,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。㈡被告曾清紅應將
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臺中市○區
○○○街000巷00號、15號1樓前後即如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
所(複丈日期108年3月5日)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C、D
、E、F占用部分之建物拆除,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共
有人。㈢被告劉東明應將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
土地上之門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1樓前後即如臺
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(複丈日期108年3月5日)土地複丈成
果圖所示編號G、H占用部分之建物拆除,並將土地返還與原
告及其他共有人。㈣被告陳雄城應將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
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4樓
後方及5樓樓頂即如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(複丈日期108年
3月5日)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I、K占用部分之建物拆除
,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。㈤被告謝束玲應將坐
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臺中市○區○
○○街000巷00號4樓前方及5樓樓頂即如臺中市中山地政事
務所(複丈日期108年3月5日)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J、
L占用部分之建物拆除,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
」。查上揭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8年1月2
1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39,900元,
原告請求被告等分別拆除系爭土地上編號A(面積15.96平方
公尺)、B(11.6平方公尺)、C(15.67平方公尺)、D(11
.38平方公尺)、E(15.67平方公尺)、F(11.38平方公尺
)、G(17.79平方公尺)、H(13.66平方公尺)、I(9.14
平方公尺)、J(3.79平方公尺)、K(56.3平方公尺)、L
(43.38平方公尺)所示之建物,合計面積為225.72平方公
尺,故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,006,228元(計算式為
39,900元225.72=9,006,228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90,119元,然原告前僅繳納16,642元,尚應補繳
73,557元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應於送
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,並附抗告狀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