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鴻杰
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忠璧即鄭忠璧記帳及報稅代
理人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:
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
款規定表明「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
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
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部分,其上訴利益之
金額為何)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又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
決如係全部不服,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6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,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
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