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9號
上 訴 人 陳忠正(兼被繼承人陳前之繼承人)
陳春惠
被上訴人 陸火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582,934元(計算式:面積
473.13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1,800元/平方公尺=5,582,934
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,5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