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12號
上 訴 人 李相蒙
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
被 上 訴人 詠証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貫瑋
訴訟代理人 朱國彰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
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中關於「確認上訴人持有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確認被上訴人持有」;「對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記載「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 本票債權,於超過18萬元本金及利息之部分,對上訴人不存 在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」(見判決第9頁第9至11行),故 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
法 官 林筱涵
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宏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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