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
聲 請 人 林敬諺即林柏州
即 債務人
代 理 人 魏其村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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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敬諺即林柏州(下稱債務人)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1 號
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。又本件清算
財團之分配,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,由法院依職
權進行為已足。而依本院於107年12月11 日所公告之資產表
所示,債務人名下財產除1998年出廠之機車乙輛,已逾耐用
年限無殘值外,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
各乙張,及台中南屯路郵局存款餘額133 元、彰化銀行台中
分行存款餘額42元、元大銀行復興分行存款餘額581 元,而
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,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24日裁
定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之新臺幣140,000 元於清算程序中
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後,即不處分開上財產並返還予
債務人,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。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
入庫,並已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暨領
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