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7年度,38號
TCDV,107,勞訴,38,20190730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
附帶上訴人
即 被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
附帶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李怡嬅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
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。
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為附帶上訴。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惟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 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,於他造已提起上訴之程序中, 附帶聲明不服,而請求第二審法院以判決廢棄或變更之方法 。故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,如他造並未提 起上訴,自無附帶上訴之可言(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27號 判例、94年度台上抗字第361號裁定參照)。二、經查,本院民國108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判決附帶上 訴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,附帶上訴人雖於108年7月15日具 狀提起附帶上訴,本件附帶被上訴人並未提起上訴,揆諸前 揭說明,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雅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