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昀叡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李祥菁
李志山
李瑞麟
李志峰
李志白
林錦蘭
李陳阿貴
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0,238元(計算
式:4,200×133.39=560,238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9,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