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3755號
TCDV,106,訴,3755,201907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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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昀叡 

被上訴人即
被   告 李祥菁 
      李志山 
      李瑞麟 
      李志峰 
      李志白 

      林錦蘭 

      李陳阿貴
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0,238元(計算
式:4,200×133.39=560,238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9,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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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