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70號
上 訴 人 王晴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瑤瓊、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、林寶秋
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6年
度訴字第2170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200元,此費
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
法 官 王怡菁
法 官 張美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桉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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