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
原 告 黃加錢
兼法定代理人 關玉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
被 告 黃秋勝
兼 輔佐人 黃玉春
黃乙惠
黃錫寧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。查:本件因
原告漏未聲請對未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到庭之被告黃秋勝等
三人,為一造辯論判決,爰依法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
國108年8月6日上午11時35分,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35法庭,行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