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1852號
TCDV,103,訴,1852,20190705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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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852號
上 訴 人 徐全裕 
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許汶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
定表明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
聲明」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
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部分,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)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
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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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