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08年度附民字第583號
原 告 魏佩涵
被 告 周慧芳
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(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3 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。
二、被告方面:本件未經言詞辯論,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又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一罪之部分事 實,不另為無罪之諭知,實質上與論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, 若未經原告之聲請,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訴,逕以判決 駁回之。
四、被告被訴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原告魏佩涵於106 年6 月9 日前 往被告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 段0 巷0 號住處竊取如附 表所示之物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93 號刑事判決不 另為無罪諭知在案。根據上述說明,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
法 官 王怡蓁
法 官 施懷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魏宏銘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【附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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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物品名稱 │數 量│ 備註(新臺幣)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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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現金 │5萬6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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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面膜 │ 10餘片│價值約3,00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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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酒 │ 約10瓶│價值約2,00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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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│手錶 │ 約10支│價值約1 萬4,000 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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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│蘋果牌耳機│ 1個│價值約1,00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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