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08年度附民字第501號
原 告 林湘媚
被 告 陳慶寧
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1165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
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,對於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陳慶寧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3 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就被告涉犯妨害名譽 犯行諭知無罪在案,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,依前項規定 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 ,應一併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靖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華鵲云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