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8年度,372號
TCDM,108,附民,372,2019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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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附民字第372號
原   告 童雨 
被   告 黃靜尾
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6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、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。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二、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 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亦為同法487 條所明 定,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,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三、經查,被告黃靜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起訴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46號判決諭 知被告無罪,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 第58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涉嫌幫助詐欺原告童雨部 分,與前案無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,非起訴效力所及,本院 無從併予審理,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。則本件原 告童雨既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,此部分顯未 經起訴,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刑事訴訟之繫屬,揆諸前開 說明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。惟原告童 雨尚得另行具狀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,或 待刑事案件退併辦之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後, 向該管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併此敘明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
法 官 許曉怡
法 官 王怡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對本判決如不服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盧俊良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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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