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8年度,1544號
TCDM,108,訴,1544,2019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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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54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李沅碩

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年度偵字第00000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。
二、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,追加起訴,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 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,同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亦有明文。再刑 事訴訟法規定之追加起訴,限於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經 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前,若於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後始就與 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,於法顯屬不合(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1030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與本院先前所審理之108年訴字1291號被 告李沅碩詐欺案件(108年度偵字第9312號),為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 起訴。惟被告所涉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1 5時11分許辯論終結,並於108年7月30日以108年訴字1291號 為判決而審結在案,此有本院108年訴字1291號案件書記官 辦案進行簿、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一般案件列印資料各1 紙、本院108年7月2日簡式審理筆錄1份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 第23、31、25-30頁)。而檢察官係於108年7月2日以中檢達 祥108偵15741字第1089069495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 日16時30分許繫屬本院,有前開函文及收文戳章在卷可參( 見本院卷第9頁)。是以,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追加起訴之程 序違背規定,且無從補正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



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追加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
法 官 蔡家瑜
法 官 湯有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書記官 黃美雲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
附件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5741號追加起 訴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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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