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8年度,1278號
TCDM,108,訴,1278,2019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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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27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黃晴妮

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臺灣臺中地方檢
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56號),業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言詞辯
論終結。茲被告另自107 年9 月間起,涉犯詐欺他案,經臺灣臺
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 年度偵字第7176號),嗣於
107 年7 月19日繫屬本院。則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為一人犯數罪
之相牽連案件,是認就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部分有與他案合併
審理、調查證據必要,而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於
108 年8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許,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簡式
審判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 陳玟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泰能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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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