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3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傅余宏吉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傅余宏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傅余宏吉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3年度易字第165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顏嘉宏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