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3126號
TCDM,108,聲,3126,201907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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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家田


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8年
度執聲付字第5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家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家田前因妨害秘密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6年度簡上字第12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靖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
書記官 華鵲云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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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