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發還扣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2892號
TCDM,108,聲,2892,2019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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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2892號
聲 請 人 林韋吟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銀行法案件
(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456 號),聲請發還扣押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業已離開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、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因其他案件需要手機資 料,請求准予發還本案扣案手機2 支等語。
二、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,得扣押之,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,事實審法院本 有審酌裁量之權(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23 號裁定、99 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參照)。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 要者,乃指非得沒收之物,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,始得 依上開規定發還;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,即得不予發 還。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,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 限,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,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、事 實調查,予以審酌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可 參)。
三、經查:本件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銀行法案 件(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456 號),本院尚未審結,而 聲請意旨所稱之扣案手機2 支,係警方依法扣得,有法務部 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附卷可參。本件聲 請人固非本件被告,然因該等扣案物與其任職之上述被告公 司有所關聯,從而,聲請意旨所列之扣案物仍有依法調查之 可能性,審酌保存證物完整性之必要性,為確保日後法院審 理進行順利,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等節,前揭扣押物仍有繼 續扣押留存之必要。又若有其他案件需就該等扣案物進行調 查,於其他機關向本院依法調閱該等扣案物,本院自當依法 辦理,然為保存證物之完整性,仍不宜發還由聲請人處理。 綜上,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物品,本院自難准許,應予駁 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
法 官 何紹輔




法 官 陳斐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丁文宏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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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