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2825號
TCDM,108,聲,2825,2019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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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282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廖勁綸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08年度執字第9023號、108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廖勁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廖勁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 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, 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、第8項規定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:五、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 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。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 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定應執行之刑,應由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,不能因 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,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不合法,予以駁回。至已執行部分,自不能重複執行,應由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,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(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、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 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廖勁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上開各案判決書、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,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至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刑雖已 執行完畢,惟依上揭說明,此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扣除, 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 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


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林政佑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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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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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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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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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│ │ │ │(共2次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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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106年12月10日 │107年05月15日 │①106年11月24日 │
│ │ │ │②107年01月27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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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署107 年度毒偵字│署107 年度毒偵字│署107 年度毒偵字│
│ │第2944號 │第2705號 │第1754、186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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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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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 │107 年度中簡字第│107 年度中簡字第│107年度簡字第813│
│ │ │1807號 │2106號 │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│107年08月02日 │107年09月06日 │107年09月10日 │
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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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 號 │107 年度中簡字第│107 年度中簡字第│107年度簡字第813│
│ │ │1807號 │2106號 │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107年08月27日 │107年10月01日 │107年10月01日 │



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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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罰金│得易科罰金、 │得易科罰金、 │得易科罰金、 │
│或易服社會勞動之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
│案件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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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備 註 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 │署107 年度執字第│署107 年度執字第│署107 年度執字第│
│ │13770 號(已執行│15490 號 │15757 號 │
│ │完畢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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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編號1-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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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4 │ 5 │ 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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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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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
│ │ │(共2次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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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107年06月20日 │①106年03月16日 │106年07月13日 │
│ │ │②106年10月16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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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檢察署107 年度毒│檢察署107 年度撤│檢察署107 年度撤│
│ │偵字第3055號 │緩毒偵字第12、13│緩毒偵字第12、13│
│ │ │、14號 │、1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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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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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 │107 年度中簡字第│108年度簡字第477│108年度簡字第477│
│ │ │2350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│107年10月31日 │108年05月07日 │108年05月07日 │
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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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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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 │107 年度中簡字第│108年度簡字第477│108年度簡字第477│




│ │ │2350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107年11月26日 │108年05月27日 │108年05月27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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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罰金│得易科罰金、 │得易科罰金、 │得易科罰金、 │
│或易服社會勞動之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
│案件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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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備 註 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 │署107 年度執字第│署108 年度執字第│署108 年度執字第│
│ │18422號 │9023號 │902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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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編號1-4已定應執 │編號5-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│
│ │行有期徒刑1年2月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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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