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2125號
TCDM,108,聲,2125,201907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2125號
聲明異議人
即 受刑人 柳庚明



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
年度執更字第178 號、107 年度執助字第2460之1 號執行指揮命
令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狀所載。
二、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,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 當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定有明文。該條所稱「諭知該裁判之法院」,乃指對被告 之有罪判決,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、從刑之裁判而言。 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、從刑,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,向 上級法院提起上訴,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,上訴 無理由,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「上訴駁回」者,縱屬確定之 有罪判決,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、從刑未予更易,其本身復 未宣示如何之主刑、從刑,自非該條所指「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」(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、98年度台抗字第19 6 號裁定、99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受刑 人如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,應向為 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(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8 5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以:
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柳庚明(下稱異議人)以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108 年度執更字第178 號 執行命令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,惟上開執行指揮書,係依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聲字第2204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所 核發,經本院核閱該執行卷宗無訛,則依上開說明,本院並 非「諭知該裁判之法院」。
㈡另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執助字第2460號之1 執行命 令部分,則為異議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 ,嗣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885 號 、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28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,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請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,而由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07 年度執助字第2460之1 號執行指



揮書,亦經本院核閱該署107 年度執助字第2460號、108 年 度執更字第178 號執行卷宗無訛,是此部分本院亦非「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」。
三、綜上,異議人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,於法 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
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許采婕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